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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国军、赵党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国军,赵党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1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军,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赵党甫,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董国军、赵党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董国军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路储蓄所账号为623059112700024971的存款在9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13060233-42-**)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董国军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路储蓄所账号为623059112700024971的存款在9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