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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英诉王某旺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王某旺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李某英,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王某旺,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英诉王某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