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白思全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11号罪犯白思全,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捕前系农民。2000年5月15日因抢劫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1年1月18日因病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1日作出(2002)岳楼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白思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前罪未执行的为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8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2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5)益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85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20日着装不规范扣1分;2014年12月24日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19.9分(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思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思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