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姜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华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