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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任建虎与李维维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虎,李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任建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男,现年53岁。被告李维维(曾用名李维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3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维维在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1530101****xxxxxxx)8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