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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兆霞与李元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霞,李元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55号原告王兆霞,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元廷,男,4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霞诉被告李元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绍军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吕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