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媛与XX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媛,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方媛,女,汉族。被执行人XX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750元(其中案款本金1700.00元;执行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