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恢字第00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690-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孔维强。被执行人范俊平。被执行人李长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01226号、01228号、01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孔维强名下的中联牌泵车两台,型号分别为ZLJ5296THB38X-5RZ、ZLJ5419THB50X-6RZ,发动机号分别为54194400744359、54194400745661。2014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财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泵车进行了价值评估,其评估值分别为1570800元、2683450元。2015年1月4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泵车进行拍卖,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2日、3月11日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而导致该标的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型号为ZLJ5419THB50X-6RZ,发动机号为54194400745661的泵车的第二次拍卖底价2146800元抵偿被执行人孔维强、范俊平、李长河在(2013)岳执恢字第00686号、(2013)岳执恢字第00689号以及(2013)岳执恢字第00690号案件中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垫付款、案件受理费、违约金、延迟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分别为741220元、385320元、909589.86元及本次评估拍卖费用37000元。现将该车辆作价2146800元抵偿(2013)岳执恢字第00686号一案中债务741220元、(2013)岳执恢字第00689号一案中债务385320元、(2013)岳执恢字第00690号一案中债务909589.86元及本次评估拍卖费用37000元,抵偿完上述三案债务后剩余价款73670.14元被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35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冻结在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处。同时对尚未抵债的被执行人孔维强名下的另一台型号为ZLJ5296THB38X-5RZ、发动机号为54194400744359的中联牌泵车则在本案中依法予以解除扣押,现该车已被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35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扣押在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维强名下的中联牌泵车一台(型号为ZLJ5419THB50X-6RZ,发动机号为54194400745661)作价2146800元交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许朝阳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