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杨全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80号罪犯杨全民,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以(2008)都江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全民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2008年4月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成少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1月16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成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应于2017年2月11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全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10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08分,月均5.07分,2012年9月因违规被行政记过一次,获有效标准分159分,该犯已经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全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全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