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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旭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33-1号原告刘旭。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东辉,区长。委托代理人谢鹏飞、陈晖,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旭(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房屋行政征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同年2月28日,本院以本案具有案件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裁定中止诉讼。同年5月12日,相关行政案件已有终审结果,本院恢复本案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岸政征(2014)2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应予撤销,其理由如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并存在以下三点问题: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2、福建村南北区、金饰大楼建于1994年后,系武汉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最多的仅使用19年,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3、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扩容后的沿江商务区,分为两个功能板块。长江二桥以南重点打造商贸功能,长江二桥以北地区组团布局融高档商贸、商住、文化、旅游于一体的城市新区。二、征收理由不成立。这次是以“旧城改建需要”的理由进行征收,但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三、决策不民主、程序不正当、补偿不公平、公开数据不真实。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征收行为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故原告诉请: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岸政征(2014)2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一、本案中,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岸政征(2014)2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与本院审理的(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95号行政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该案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为:驳回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岸政征(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告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二、本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旭的起诉。本案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由原告刘旭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