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毛京洲与李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京洲,李向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9号原告毛京洲,男,1965年5月25日生,住滑县。被告李向忠,男,1969年7月2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京洲诉被告李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京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毛京洲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元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