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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毛京洲与李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京洲,李向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9号原告毛京洲,男,1965年5月25日生,住滑县。被告李向忠,男,1969年7月2日生,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京洲诉被告李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京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毛京洲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元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