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厚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厚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裴晓东,尚文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军,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金桥现代城B座18楼。代表人齐云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新区玉带河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裴晓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厚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529号。代表人孙啸,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裴晓东,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尚文光,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新安集镇一四二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北屯龙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厚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裴晓东、尚文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照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9572.27元,原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已交纳63677.41元,由其负担。审 判 长 徐丽丽代理审判员 朱程文代理审判员 罗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燕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