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梅芬与被告南安市汇香贸易商行、黄金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梅芬,南安市汇香贸易商行,黄金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许梅芬,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汇香贸易商行,住所地:南安市。投资人黄金赐,系该商行经理。被告黄金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梅芬与被告南安市汇香贸易商行、黄金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梅芬与被告南安市汇香贸易商行、黄金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梅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梅芬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