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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米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71号原告米某,女,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焦春花,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米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李某某已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