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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肖和生与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和生,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肖和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执行人: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关大鈼。关于肖和生与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肖和生支付3456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元。因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肖和生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肖和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3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明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迪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