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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财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29号罪犯王财(曾用名XX),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分84.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累计考核分240.5分,记功四次。罪犯王财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