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余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系被告周某的父亲。原告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5年5月22日,原告余某与被告周某在白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5月25日原告余某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余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