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余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系被告周某的父亲。原告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5年5月22日,原告余某与被告周某在白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5月25日原告余某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余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