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大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解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解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字第162号原告:任某某,女,住喀左县中三家镇。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住喀左县中三家镇。被告:解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解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系低保户。2013年中三家镇民政办与原告签订《建房合同》,原告预交建房款7000元,待房子建完后退还原告25000元,但被告在房子建完后将退还原告的25000元据为己有。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建房款2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中三家镇民政办签订《建房合同》,预交建房款70000元。但被告系中三家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建房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系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健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