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线成贵与马万哈不、马奴给也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线成贵,马万哈不,马奴给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线成贵,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万哈不,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奴给也,女,回族,农民,住址同马万哈不。系马万哈不之女。再审申请人线成贵因与被申请人马万哈不、马奴给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线成贵再审申请称: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马奴给也具有重大的过错行为,刻意隐瞒真实年龄,具有欺诈嫌疑,理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将主要责任归责于线成贵明显不公。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只要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就应当返还给付的彩礼,一审判决有意偏袒马万哈不、马奴给也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马万哈不、马奴给也支付其现金2300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线成贵与马奴给也于2014年2月4日(正月初五)在媒人、家人的陪同下相亲,并于当日商定了彩礼、婚期(正月十六)等相关事宜,相亲距婚期只有十余天时间,马奴给也家已经对结婚事宜进行了必要的准备。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线成贵提出悔婚给马奴给也家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审实体处理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线成贵的再审申请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线成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线成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