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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可宽与邳州市永昌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可宽,邳州市永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265号申请人胡可宽,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东,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邳州市永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上海路。法定代表人汤继化,总经理。申请人胡可宽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邳州市永昌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热压机二台和预压机二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邳州市永昌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热压机二台和预压机二台(以实际查封清单为准,保全价值范围为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