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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连红与被执行人姜晓军、达阿拉腾其木格、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连红,姜晓军,达阿拉腾其木格,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袁连红与被执行人姜晓军、达阿拉腾其木格、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袁连红,男,汉族,无业,现住达茂旗百灵庙镇。被执行人姜晓军,男,汉族,无业,现住达茂旗百镇。被执行人达阿拉腾其木格,女,蒙古族,教师,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建国,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达茂旗百镇。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达阿拉腾其木格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达阿拉腾其木格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日乐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民 鑫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