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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与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马国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106号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被告马国强,男,45岁。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负担。代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