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与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马国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106号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被告马国强,男,45岁。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负担。代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