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前飞与刘世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91号原告孙前飞。被告刘世斌。原告孙前飞与被告刘世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前飞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世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前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前飞撤回对被告刘世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10元,由原告孙前飞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