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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前飞与刘世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91号原告孙前飞。被告刘世斌。原告孙前飞与被告刘世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前飞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世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前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前飞撤回对被告刘世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10元,由原告孙前飞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