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010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李某退还彩礼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