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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郯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前进划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君,姚志廷,冯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姚明君,男,1948年出生,汉族,文盲,住郯城县红花乡。被执行人姚志廷,男,195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郯城县红花乡。被执行人冯前进,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郯城县归昌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前进所有的存款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