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文成与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成,李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李文成,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义,男,5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成诉被告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