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仓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山东金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12-1号原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东首路南(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先标,董事长。被告山东金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才,总经理。原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仓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金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金仓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二、查封原告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鱼国用(2015)第0827000008号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