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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斌与成都米兰咖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成都米兰咖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府一街分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杨斌,男。被告成都米兰咖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府一街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杨斌诉被告成都米兰咖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府一街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斌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米兰咖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府一街分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对被告成都米兰咖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府一街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斌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