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侯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