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侯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