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观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和正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观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深圳市和正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孝君。委托代理人张学刚。被告深圳市特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毅。上列原告深圳市和正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特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5773.68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773.6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773.68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特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和正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73.68元;二、被告深圳市特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和正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773.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孟祥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