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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1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旅顺新港港务公司与国投资产管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旅顺新港港务公司,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0110号原告旅顺新港港务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新港。法定代表人祖国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为民,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法定代表人刘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献宁,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7号北斗星通大厦西楼一层B102。法定代表人李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志静,女,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灯明寺镇管庄村115号。委托代理人王开兴,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旅���新港港务公司与被告国投资产管理公司、被告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根据被告住所地原则受理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向被告国投资产管理公司、被告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经审查,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14年8月18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旅顺新港港务公司,请求确认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对旅顺新港港务公司有10752649元的出资权益,占有45.33%的投资权益比例,并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现旅顺新港港务公司以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和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据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同一人民法院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董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