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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执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雷、杨红与邓建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雷,杨红,邓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第854-1号申请执行人杨雷,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杨红,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邓建国,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杨雷、杨红与被执行人邓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杨雷、杨红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建国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