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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周海山,郭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周海山,郭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7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吉大。负责人:刘岩,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山。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郭少芬。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周海山、郭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7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