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小君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津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女。辩护人徐勇,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及其辩护人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在其租赁经营的新津县五津镇某茶庄内摆放捕鱼机、翻牌机,开设赌博场所。同年4月29日,公安民警对该茶庄进行检查,现场挡获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及赌博人员刘某东、张某、陈某伟、杨某,查获捕鱼机2台(6人座/1台)、翻牌机3台(1座/1台)和赌资人民币2503元,均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捕鱼机、翻牌机均为能正常使用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查获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刘某东、张某、陈某伟、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的辩护人所提吕某某吕小君摆设的赌博机为9个座位,未达到定罪处罚标准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吕某某吕小君的犯罪轻微,开设赌场纯是为娱乐,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吕某某吕小君开设赌场摆放赌博机座位为15座,开设时间长达3、4个月,被公安机关挡获时有4名赌博人员正在进行赌博,其行为严重地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吕某某吕小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吕小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