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马静申请执行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刘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38号申请执行人马静。被执行人刘政伟。马静申请执行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惠证民字第13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惠证执字第2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政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刘政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5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