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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邓某,女,生于1986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邓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杨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智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