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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云江与葛建南、郭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江,葛建南,郭亚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874号原告姚云江。被告葛建南。被告郭亚方。原告姚云江为与被告葛建南、郭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云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建南、郭亚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葛建南向姚云江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葛建南至今未向姚云江还本付息。2015年4月14日,姚云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葛建南、郭亚方返还借款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万元。在庭审中,姚云江要求葛建南、郭亚方赔偿的利息损失变更为要求葛建南、郭亚方支付借款利息12万元。另查明:葛建南与郭亚方于1990年9月2日经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葛建南向姚云江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关于葛建南与郭亚方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姚云江与葛建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葛建南向姚云江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葛建南在与郭亚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照葛建南与郭亚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姚云江要求葛建南与郭亚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葛建南、郭亚方返还姚云江借款500000元;二,葛建南、郭亚方支付姚云江借款利息120000元;三、上述两项合计620000元,限葛建南、郭亚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葛建南、郭亚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