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潘东晓、杨小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潘东晓,杨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恢字第5号之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奉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XXX号。负责人蒋攀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阮明章。被执行人潘东晓,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杨小珍,女,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执行人潘东晓、杨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东晓、杨小珍的抵押财产经评估拍卖流拍,现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2011)沪奉证执行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沈新章审判员顾威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肖杰华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张国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张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