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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勤乾盗窃罪,王勤乾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勤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197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王勤乾,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界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勤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09)太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认定王勤乾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宣判后,王勤乾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阜刑终字第00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张岩参与庭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李兆玉到庭履行监督职责,服刑人员王勤乾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王勤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出庭检察员对罪犯王勤乾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罪犯王勤乾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勤乾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勤乾减刑的建议书;2、罪犯王勤乾获得5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1)界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阜刑终字第00203号刑事裁定,证实原判决情况;4、罪犯王勤乾对其获得的奖惩情况以及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5、服刑人员孙杰、黄继平出庭对王勤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勤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勤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