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方美菊与侯照龙、XX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菊,侯照龙,XX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方美菊。委托代理人:宋广华,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照龙。被告:XX铭。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党金娥,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67号。代表人:王英杰,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志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菊诉被告侯照龙、XX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美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美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美菊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