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小福与钱卫军、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福,钱卫军,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福。被执行人钱卫军。被执行人魏红。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执民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魏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150元。现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执行款及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红银行存款人民币591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