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玉贵诉管清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贵,官清俊,崔玉宝,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董玉贵,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清俊,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第三人崔玉宝,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第三人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管清俊,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幸福,系村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贵诉被告官清俊以及第三人崔玉宝、敦化市江源镇西小牡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玉贵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王玉军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