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史某与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史某。被告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期枫法官助理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