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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史某与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史某。被告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临沂群山木业有限公司、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期枫法官助理 董国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