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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淑清诉王秀峰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李淑清,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李淑清诉王秀峰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淑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李淑清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李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淑清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