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曹丽梅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佛山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丽梅,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丽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谢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申请人曹丽梅的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郑利先,院长。再审申请人曹丽梅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丽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法确定,驳回其全部诉请,违背事实和法律。1、被申请人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令申请人丧失选择自然分娩的机会。若未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剖宫产手术,申请人不会患上子宫疤痕憩室。被申请人在术后与申请人签署的风险知情同意书中没有说明子宫疤痕憩室症状,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一审答辩时没有提起可能因主刀医生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患子宫疤痕憩室的情况。病历反映申请人从剖宫产后就有不寻常出血症状,不是远期并发症。2、被申请人答辩提出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的时间是笔误,但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丽梅在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处行剖宫术后被诊断患子宫疤痕憩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对该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医学专业知识看,子宫疤痕憩室是剖宫产的远期并发症之一,形成原因复杂。因此,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均以无法给出明确鉴定意见为由不予受理。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手术时违反诊疗常规,加之被申请人施行剖宫产亦是考虑到申请人曾剖宫产的既往生育史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诊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依据不足。原二审判决据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曹丽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丽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怡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