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思奎、王恩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王思奎,王恩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奎,农民。被告王恩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思奎、王恩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