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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思奎、王恩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王思奎,王恩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奎,农民。被告王恩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思奎、王恩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雪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