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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浙江颀松制衣有限公司与嘉兴貂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颀松制衣有限公司,嘉兴貂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浙江颀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松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洪富,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被告:嘉兴貂帅服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炳洪。原告浙江颀松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貂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付清全部的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颀松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浙江颀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