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朱某某、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况某某,朱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62号申请人:况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江西宜丰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欧阳某某,女,汉族,江西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况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某某、欧阳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某某、欧阳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其他相应的财产及在外债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