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鑫泰机械厂与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鑫泰机械厂,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77-3号原告无锡市鑫泰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通达工业园。负责人吴志燕,该厂厂长。被告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茆角村工业功能区(浙江武义九邦实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明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鑫泰机械厂(以下简称鑫泰机械厂)诉被告武义冠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泰机械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鑫泰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鑫泰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诉讼费2325元,由鑫泰机械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