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立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耕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管清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吴化格,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二初字第2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武汉市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要求撤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二初字第29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涂装污水处理设备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合同》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通过武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受诉法院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山东金昊三扬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民二初字第29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欣审判员 曹琛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